CRS 境外收入税率

CRS 境外收入税率表:境外所得分类、税率与境外税款抵免规则

这张表不是在说”CRS 税率”。CRS 只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机制 ,真正决定税率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境外所得政策。先理解 CRS 是什么, 再看本页按官方来源整理的常见境外收入场景和容易误读的边界。

不是 CRS 税率

CRS 只是账户信息交换机制

真正决定税率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境外所得政策。

先分所得项目

同一笔境外收入先归类,再看税率

工资薪金、股息、股票转让、房屋租金适用的计算口径不同,不能只看资金来源地。

境外税款抵免

不是简单全额抵扣

境外已纳所得税通常要按来源国家或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并保留完税凭证。

先把“境外收入”放回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把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入纳税范围,并把所得分成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等项目。

前四类通常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 3%-45% 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 5%-35%;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通常按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税率一般为 20%。

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申请抵免,但要按来源国家或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并准备完税证明、纳税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境外已纳税款的资料。

CRS 境外收入税率表

表格按中国税务居民常见境外收入场景整理。实际申报时,还要结合税务居民身份、收入来源地、税收协定、境外扣缴凭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确认。

中国税务居民境外收入按所得项目分类的适用税率、计税口径、境外已纳税款抵免规则和主要法律依据一览表
境外收入场景 个税所得项目 中国适用税率 计税口径 境外已纳税款处理 注意事项 主要依据
境外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 3%-45%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项目。境外工资薪金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申请抵免,但不得超过按中国规则计算的抵免限额。 工资薪金通常进入综合所得规则。正式计算仍要结合居民身份、收入归属年度和扣除资料。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劳务报酬,如咨询、演出、顾问服务 劳务报酬所得 3%-45%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收入额按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并入综合所得,再按年度综合所得规则计算。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按来源国家或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凭完税证明、纳税记录等资料申请抵免。 不要把境外劳务报酬直接按 20% 分类所得处理;居民个人年度汇算时通常进入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稿酬,如文章、出版、内容授权稿费 稿酬所得 3%-45% 稿酬属于综合所得。收入先减除 20% 费用,再按 70% 计入收入额,最后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抵免资料不足时通常需要补充证明。 稿酬先减除 20% 费用,再按 70% 计入收入额,之后并入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商标、软件授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45%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综合所得。收入额按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申请抵免,实际抵免额受抵免限额约束。 授权发生地、付款方所在地和税收协定待遇可能影响境外预扣税,但不改变中国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归类。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经营收入,如境外个体经营、承包经营 经营所得 5%-35% 经营所得不是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申请抵免,并按境外所得政策计算限额。 境外经营活动应单独判断是否属于经营所得,避免把经营收入误并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银行存款利息、境外债券利息、理财到期收益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分类所得,通常按每次收入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境外已纳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需要保留券商、银行或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资料。 理财、债券等产品要先判断真实收益性质;本页不把所有金融产品收益简单归为同一细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股票股息、红利,如美股、H 股、低税地公司分红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股息、红利属于分类所得,通常按每次收入额计算。美股等境外市场可能先发生当地源泉扣缴。 境外预扣税通常可凭完税或扣缴凭证按规定申请抵免,但不等于自动全额抵掉中国应纳税额。 BVI 等低税地公司分红不能只按普通分红机械处理;如涉及受控外国企业、关联安排或避税安排,应单独取得专业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IRS Publication 515
境外股票、基金、股权等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20%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已纳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券商交易记录、成本资料、费用明细和境外扣税资料都应留存。 不把“同类境外财产转让亏损可抵减盈利”写成无条件规则;正式申报时,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个人交易资料为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金融商品或外币资产转让 通常需判断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通常为 20% 先判断标的性质,再按适用所得项目计算。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转让收入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 境外已纳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税、印花税、所得税性质需要区分。 外汇、基金、结构化产品等金融商品需要先判断资产性质、收益来源和交易税费性质,再选择适用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房屋出租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 20% 财产租赁所得按每次收入计算。通常先扣除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可扣除租金和修缮费用,再按法定费用扣除标准计算。 境外已纳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应保存境外租赁合同、收款记录、税费凭证和修缮凭证。 修缮费用扣除以有效准确凭证为前提,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 元为限,一次扣不完可延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转租房屋个税通知;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境外中奖、赔偿金等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 20% 偶然所得属于分类所得,通常按每次收入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境外已纳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抵免仍受境外所得政策的限额和凭证要求约束。 赔偿金是否属于应税偶然所得,应结合具体性质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

表格里特别需要注意的边界

同样是境外收入,不同所得项目的计算口径差异很大。下面几项容易在申报前被合并或简化,建议单独核对。

  • 经营所得应单独判断,不能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 境外财产转让亏损能否抵减盈利,不应写成无条件规则。正式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完整资料为准。
  • 外汇、基金、结构化产品等金融商品需要先判断资产性质和收益来源,再选择适用所得项目。
  • BVI 等低税地公司分红可能涉及受控外国企业、关联安排或反避税判断,不能只按普通分红机械处理。

申报前按这几步准备

这张税率表只能帮你判断大方向。真正办理申报前,需要把收入、成本、费用、税款和凭证按年度整理清楚。

  • 确认相关年度是否属于中国税务居民。
  • 先按所得项目分类,不要只按账户、券商或收款币种分类。
  • 保存境外完税证明、扣缴记录、券商结单、银行流水和合同。
  • 按来源国家或地区分别计算境外所得和可抵免税额。
  • 遇到低税地公司、复杂金融产品或跨年交易时,先取得专业意见。

先把境外交易资料整理成年度底稿

如果你的境外收入主要来自富途账单里的股票交易、股息和利息,可以先上传年度账单,把申报前需要核对的金额整理出来。

上传富途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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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本页只基于官方公开资料整理。IRS Publication 515 仅用于说明美股等美国来源收入可能发生美国源泉扣缴,不改变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和税率。